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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資料圖)
【緬甸新聞】據《緬甸時報》12月17日報導,緬甸公路運輸管理局12月16日消息稱,根據《舊機動車輛管理規定》,對使用滿20年的2000年產機動車輛,自2020年1月2日開始可以辦理報廢並進行拆解。
緬甸自2011年開始實行《舊機動車輛管理規定》,不准性能差的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,報廢一輛舊車可以換取一輛進口汽車許可證。對使用已滿20年的車輛,如果性能尚好,車主可基於行車安全自願選擇是否進行報廢。
來源:駐緬甸經商參處/緬華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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